现在是:     夜深了,注意休息哦! 站群导航  |  后台登录   
  • 本站首页
  • 单位简介
       简介
       机构
       联系
  • 政务要闻
       时政要闻
       政务要闻
       图片新闻
       工作动态
       政策宣传
       政策解读
       政务提示
       各地政务
  • 工作简报
       签收文件
       情况简报
       通知通告
       表格下载
  • 队伍建设
       法治建设
       管理建设
  • 政务文化
       视频摄影
       书法展示
  • 值班表
  • 领导信箱
  • 站内搜索

  • 您的位置:首页 > 政务要闻 > 政策宣传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鉴定规则》和鉴定文书式样的通知

    时间:2025-12-29    来源:互联网    作者:管理员    查看26次

    公通字〔2017〕6号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鉴定规则》

    和鉴定文书式样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鉴定工作,适应司法改革对公安机关鉴定工作的新要求,公安部研究制定了《公安机关鉴定规则》和鉴定文书式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

    2017年2月16日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鉴定工作,保证鉴定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鉴定,是指为解决案(事)件调查和诉讼活动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的鉴定人运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理论成果与技术方法,对人身、尸体、生物检材、痕迹、文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其它相关物品、物质等进行检验、鉴别、分析、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或检验结果的科学实证活动。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鉴定机构,是指根据《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经公安机关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并开展鉴定工作的机构。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的鉴定人,是指根据《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经公安机关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鉴定人资格证书并从事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公安机关的鉴定工作,是国家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依法出具的鉴定文书,可以在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以及事件、事故、自然灾害等调查处置中应用。

    第六条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应当遵循合法、科学、公正、独立、及时、安全的工作原则。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所属鉴定机构开展鉴定工作所必需的人员编制、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和有关经费等。

    第二章 鉴定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事)件情况,开展与鉴定有关的调查、实验等;

    (二)要求委托鉴定单位提供鉴定所需的检材、样本和其他材料;

    (三)在鉴定业务范围内表达本人的意见;

    (四)与其他鉴定人的鉴定意见不一致时,可以保留意见;

    (五)对提供虚假鉴定材料或者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可以向所在鉴定机构提出拒绝鉴定;

    (六)发现违反鉴定程序,检材、样本和其他材料虚假或者鉴定意见错误的,可以向所在鉴定机构申请撤销鉴定意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三)遵守鉴定工作原则和鉴定技术规程;

    (四)按规定妥善接收、保管、移交与鉴定有关的检材、样本和其他材料;

    (五)依法出庭作证;

    (六)保守鉴定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鉴定人的回避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人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有关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责令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担任过本案侦查人员的;

    (五)是重新鉴定事项的原鉴定人的;

    (六)担任过本案专家证人,提供过咨询意见的;

    (七)其他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回避的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鉴定人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  鉴定人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鉴定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回避申请后二日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收到回避申请后五日以内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在作出回避决定前,申请或者被申请回避的鉴定人不得停止与申请回避鉴定事项有关的检验鉴定工作。在作出回避决定后,申请或者被申请回避的鉴定人不得再参与申请回避鉴定事项相关的检验鉴定工作。

    .....






             





    主办单位:中国XXXXXX单位主办    联系电话:0579-83938XXX
    本站所有信息内容均为互联网上摘抄演示内容不作标准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第一时间处理.
    建议您将电脑调至1480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8及以上版本切换兼容模式、Chrome、Firefox和360等主流浏览器浏览本网站


    返回
    顶部